■新聞深讀
  修明渠,堵暗道:透析地方債新規5大看點
  10月2日,《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》正式下發。這份地方債管理“新規”通篇貫穿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,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主旨,這也意味著我國以修明渠、堵暗道方式構建的地方債體系將全面上路。
  借債:
  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
  借債,首先要明確怎麼借?誰來借?借多少?
  根據這份意見,“經國務院批准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,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。”“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,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。”
  意見同時明確“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,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。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,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”。
 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,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“天花板”,不是具體審批規模。在不突破“天花板”的前提下,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。
 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表示,以前地方政府沒有舉債的財政工具,現在允許舉債,這本身就是賦予其一定的自主權,實行限額管理是符合國際經驗的,也跟我國國債實行餘額管理的做法一致。
  用債:
  債務資金不能用於經常性支出
  地方政府借來的錢,當然不是想花到哪裡就花到哪裡。
  對於地方債務用途,意見中明令,“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,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”“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”。
  對於使用債務,還要有硬性的監督。“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,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。”這份最新規定明確要通過預算之手來管理債務。
  喬寶雲表示,允許以債償債是符合國際經驗的,但註意是“適度”,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,可以實現“借、用、還”的統一。
  還債:中央政府不救助
  誰舉債誰負責,此次出台的意見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“責”,明確“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。”“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,切實做到誰借誰還,風險自擔。”
  當然,對於債務風險防範要貫穿各個環節。
 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,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是地方政府舉債應當遵守的道德準則。
  平臺:
  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
  融資平臺公司是原來地方政府舉債搞建設的一個重要融資渠道,那麼新《預算法》允許地方舉債並限制舉債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發行債券之後,對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今後怎麼辦?
  意見中明確三個渠道:
  ——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,要與政府脫鉤,完全推向市場,其債務等同於一般競爭性企業債務;
  ——對供水供氣、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,要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;
  ——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、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,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。
  喬寶雲認為,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體現出市場化的思路,能走市場的走市場。
  過渡:
  在建項目允許按原協議融資
  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,意見中同時制定了各項過渡期措施。對項目自身收入不夠償還的債務,通過依法註入優質資產、增強盈利能力等措施,增強償債能力。對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,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,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。
  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,允許各地區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,以降低利息負擔,優化期限結構,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。
  (原標題:修明渠,堵暗道:透析地方債新規5大看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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