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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孫思婭)劉先生開車撞上路上大石頭,車輛彈至對向道路後被迎面開來的貨車撞毀。劉先生因此死亡,其父母認為事故根本原因在於路面出現的巨石,遂將昌平公路分局訴至法院索賠。昨天記者獲悉,市一中院判決昌平公路分局承擔10%的責任。
  2012年1月3日晚9點多,劉先生駕駛轎車行駛在昌平區昌流路上。突然,前方出現了一個50釐米見方的大石頭,劉先生躲避不及,轎車撞在石頭上並被彈至對向道路。此時,適逢對面開來一輛超速行駛的重型貨車,將劉先生的車輛撞毀,導致其死亡。劉先生的父母曾起訴貨車司機並獲得了40萬元的賠償,2014年3月他們又以未盡養護職責為由,將管理事發路段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訴至法院,要求其與石塊運輸人承擔40%的連帶責任。
  劉先生父母認為,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路面上出現的巨石,該石頭與劉先生的死亡和車輛損毀有直接因果關係,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對該路段負有管理職責的昌平公路分局。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喪葬費、被撫養人生活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財產損失等共計79萬餘元。
  昌平公路分局則認為,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,駕駛人未遵守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及車輛超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,交警隊並據此作出責任認定,石頭並非事發原因;其次,該單位依照規定對管養的道路委托案外人進行了每日一次巡查,但2012年1月2日至4日均對事發路段進行巡查且未發現存在問題,而事發當日屬於元旦放假調休,按照規定不需要巡查。綜上,自己不存在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。
 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,對於該案發生的事故,之前已結的案件將40%的責任分配給了超速行駛的案外人,60%的責任分配給了已故的劉先生。對於該60%的責任,法院認為,石塊運輸人承擔責任比例應為30%,公路局承擔的責任為10%,一審判決認定公路局賠償劉先生父母各項費用及財產損失共計6萬餘元。
  一審判決後,劉先生父母不服,上訴至北京一中院。2014年9月25日,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。二審中,雙方圍繞著公路局與石塊運輸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展開。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,公路局與石塊遺撒人沒有共同的故意,所以不應承擔連帶責任。最終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死者父母訴公路局獲賠6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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